此款项能否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

    恒顺物业有限公司是交通局三产实体企业,是独立法人机构。该公司每月从交通局取得拨款,该公司解释为此款是交通局拨付的三产人员工资,但从公司账簿“应付工资”中发放是物业人员工资,且在该公司管理费中核算并支出,交通局拨付的款项一直挂在往来账上一两年未有动用,累计达60多万元;经我局派员实地勘察发现,该公司同时向交通局提供物业劳务,未向交通局开具发票和取得应税劳务收入。请问此款项能否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
    解析:(1)2008-11-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2)2008-12-1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
  (3)2008-11-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第五条规定:除个别情形外,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4)2008-12-1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规定: 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5)2009-09-27财税〔2009〕11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第五条规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暂免征收营业税:
    (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
    (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凡不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且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性基金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上述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国家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为支持某项事业发展,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包括各种基金、资金、附加和专项收费。
    上述行政事业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6)1993-12-27  国税发〔1993〕1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第七条服务业规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
   (7)2008-11-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营业税税目税率表规定:服务业的营业税率为:5%。
    结论:恒顺物业有限公司是交通局三产实体企业,是独立法人机构,相互之间的业务往来就要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税务处理。该公司每月从交通局取得拨款,不属于财政拨款性质。
    对照上述规定:该公司向交通局提供物业劳务,不属于免税项目,属于营业税服务业征税税目,需要按照5%税率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向交通局提供物业劳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补贴,奖励费等价外费用。
    疑问:恒顺物业公司向物业人员发放工资的资金来源是怎样的?一个独立法人的收支是以收抵支的,如果没有任何收入,且上级拨入资金也一直挂账没有动用,那么发放工资的资金又是从哪里来的呢?请继续核实,以便确认恒顺物业有限公司就为交通局提供物业劳务应补缴的营业税及附加的计税营业额。
    答疑人:姜奇峰 中国注册税务师,资格证号:0059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