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出口退税款是否应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我局管辖的一户企业2011年取得一笔增值税出口退税款,企业今年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根据国税函【1997】2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企业出口货物所获得的增值税退税款,应冲抵相应的“进项税额”或已交增值税税金,不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认为不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国税函【1997】21号已于2011年1月4日由《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废止了。请问:增值税出口退税款是否应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解析:(1)1997-01-14国税函发〔1997〕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退税款税收处理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企业出口货物所获得的增值税退税款,应冲抵相应的“进项税额”或已交增值税税金,不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2)2011-01-0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已将1997-01-14  国税函[1997]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退税款税收处理问题的批复》列入: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3)2008-12-16 财税〔2008〕15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财政性资金规定: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4)企业进行“免、抵、退“会计核算分录一般为:借:其他应收款——出口退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收到退税时: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出口退税
    结论一:对照上述规定: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增值税出口退税款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出口企业出口时是免税的,退税退的是按规定计算的进项税额部分。
    结论二:《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企业收到的出口退税款应界定为企业的收入。
    出口退税款不是不征税收入,也不是免税收入,应计入收入。
    总结:结论一和结论二都有各自成立的理由,个人认为需要政策进一步明确。
    答疑人:姜奇峰 中国注册税务师,资格证号:0059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