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费结余

    请问2008年之前计提的福利费,一直未发放,2012年税务稽查时是否纳税调增?政策依据是什么文件?
    解析:(1)2008-03-24国税函〔2008〕264号《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 》规定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规定: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2)2009-02-27国税函〔2009〕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第四条关于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的处理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3)2009-01-04国税函〔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第四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4)2007-12-0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结论:对照上述规定: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如果企业2008年度至2012年度每年都有符和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支出直接在费用中列支且没有冲减2008年初的余额,那么每年度都要先冲减福利费余额,要根据冲减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冲减完的年度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福利费支出,按照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的原则进行税前扣除。
    第二种情况是,该企业2008年初存在以前年度按照税法规定计提的福利费余额,但是2008年至2012年从未发生过符合条件的福利费支出,那么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判定,2008年度之前计提的福利费是否作为职工权益来计提的,如果2008年度之前企业计提的福利费只是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并没有打算将其用在职工权益方面,那么就可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综合判断其性质来决定是否纳税调增,这个要结合2008年以前各年计提的情况和使用情况综合判定,以前计提的是否有作为福利费发放的情况,2008年以后企业未发生福利费支出的原因,经综合判定,2008年初的余额发生当时不是为了职工权益计提的,2008年以后也不可能用于职工权益,那么就应该进行纳税调增处理。这个要综合企业情况判定这种情况的出现是偶然的还是必然的!
    答疑人:姜奇峰 中国注册税务师,资格证号:0059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