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企业整体转让过程中契税如何征收

    现实工作中潜心矿山企业的整体销售、转让,被收购企业整体销售转让协议全部价款都写明为采矿权转让,实际上被收购企业所有资产、矿洞等已全部转让,被收购企业消失,但被销售的企业除有国土部门的采矿许可证外,其他用地没有取得相关的土地使用权手续,矿洞周围的房屋也没有产权证明,收购企业也未安置出售企业的职工,这种情况下收购方如何缴纳契税,计税依据怎么确定,政策文件依据是什么?
    解析:(1)2007-06-14国税函〔2007〕6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规定: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相关税收。
    (2)2007-12-11财税〔2007〕16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规定:根据国家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给他人的,应按照转让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结论:对照上述规定,该矿山企业虽然未办理相关的土地使用权手续,但是该矿山企业享有占用、使用和处分所占有土地权利,并获得了收购方支付的转让价款,收购方应该按照收购协议中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的转让价款计算缴纳契税。
    答疑人:姜奇峰 中国注册税务师,资格证号:0059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