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盘存

    年末企业进行材料盘点,材料有盘赢盘亏,企业报备案登记表时,是盘点后的数呢,还是只报盘亏数?
    解析:(1)《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待处理财产损溢规定: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盘盈、盘亏和毁损的价值。
    物资在运输途中发生的非正常短缺与损耗,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按盘盈、盘亏的资产种类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待处理财产损溢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盘盈的各种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生物资产等,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公益性生物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盘亏、毁损的各种材料、库存商品、生物资产等,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公益性生物资产”等科目。材料、库存商品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还应同时结转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
    (三)盘盈、盘亏、毁损的财产,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处理时,按残料价值,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可收回的保险赔偿或过失人赔偿,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本科目余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按其借方差额,属于管理原因造成的,借记“管理费用”科目,属于非正常损失的,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按其贷方差额,贷记“管理费用”、“营业外收入”科目。
    四、企业的财产损溢,应查明原因,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处理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2)2007-12-0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3)2011-03-3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九条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第十条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4)2011-03-3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二十六条规定:存货盘亏损失,为其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三)存货盘点表;
    (四)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结论:材料盘亏和盘盈要分别不同材料进行不同处理,不能合并处理。
    (1)材料盘盈属于资产溢余收入,要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不需要向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2)材料盘亏查明原因,以材料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盘亏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答疑人:姜奇峰 中国注册税务师,资格证号:0059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