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在具体跟踪管理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
    解析:(1)2007-03-16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2007-12-0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3)2009-04-24 财税〔2009〕6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七条规定: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第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4)2009-12-02财税〔2009〕13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第一条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5) 2011-01-27 财税〔2011〕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一条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6)2011-11-29财税〔2011〕11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7)2008-07-03国税函〔2008〕6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结论:对照上述规定,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的政策。
    跟踪过程注意:(1)界定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标准: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以及劳务公司派遣到企业的劳工,要审阅工资薪金支出,个税申报表、社会保险、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合同和资金往来等资料,确定其真实性。
   (2)根据其自行核算的账务,考虑纳税调整因素,正确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3)核实账面资产状况,看是否有未入账的资产存在,要到现场实地核查。
   (4)到现场实地考察,根据企业规模、用工人数、资金流等综合判定其真实性。
    答疑人:姜奇峰 中国注册税务师,资格证号:0059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