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投资人是否征收个人收入所得税

    我公司用房屋资产评估增值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时投资人是否征收个人收入所得税?
    解析:(1)《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资本公积第三条第(四)项规定:企业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应按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借记“投资性房地产”科目,按其账面价值,借记或贷记有关科目,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贷记本科目(其他资本公积)。
    处置该项投资性房地产时,应转销与其相关的其他资本公积。
    (2)1997-12-25 国税发〔1997〕1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第一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1998-05-15 国税函〔1998〕2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第二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4)1998-05-15 国税函〔1998〕2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第一条规定:在城市信用社改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以现金或股份及其他形式取得的资产评估增值数额,应当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城市合作银行负责代扣代缴。
    结论:对照上述规定,贵公司用房屋资产评估增值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疑人:姜奇峰 中国注册税务师,资格证号:0059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