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逃企业如何追缴欠税

    出口企业发生走逃,还有单证未申报,按相关文件规定到期未申报单证应计提销项补税处理,该走逃企业以法人代表及其妻为股东注册成立该公司。经查,该法人代表之妻与两人儿子为股东异地注册成立另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这种情况下,如何地行欠税追缴?
    解析:(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一条规定:欠税发生后,除依照本办法公告外,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催缴并严格按日计算加收滞纳金,直至采取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清缴欠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欠税公告代替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等法定措施的实施,干扰清缴欠税。各级公告机关应指定部门负责欠税公告工作,并明确其他有关职能部门的相关责任,加强欠税管理。
    结论:对经税务机关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税款的纳税人,予以公告追缴。逾期不缴纳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缴税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答疑人:姜奇峰 中国注册税务师,资格证号:0059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