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驾校谁为纳税主体

    我县地税稽查局在对该县驾驶培训学校税收检查时发现,该驾驶培训学校招收学员收入有三个方面,一是本校招收学员收入,二是由各乡镇挂靠点招收学员上缴管理费收入(合同体现),三是由各乡镇挂靠点招收学员收入。但驾驶培训学校只认定本校招收学员收入并申报缴纳了税款,各乡镇挂靠点招收学员收入不予认可。实际上各乡镇挂靠点招收学员收入是根据签订挂靠在具有一级资质的驾驶培训学校的挂靠合同确定的,各乡镇挂靠点是无资质的培训机构。为取得培训许可,使挂靠行为合法化,从挂靠合同看:由无驾驶培训资质的各乡镇挂靠点购买培训车,把培训车户籍上在有资质的驾驶培训学校的名义下进行招收学员,自行负责培训工作,并向有资质的驾驶培训学校缴纳管理费,整个学员考试和办证都是以有资质的驾驶培训学校名义进行的。但在检查驾驶培训学校账务时,挂靠收入和各乡镇挂靠点学员收入没有纳入账务核算。为此该案各乡镇挂靠点招收学员收入营业税纳税人到底是谁各方产生了意见分歧。
    解析:2008-12-1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结论:对照上述规定,各乡镇挂靠点以有资质的驾驶培训学校的名义招收学员并进行培训活动,应以被挂靠人(即有资质的驾驶培训学校)为营业税纳税人。
    答疑人:姜奇峰 中国注册税务师,资格证号:0059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