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骗税征管法66条如何理解

    如何理解出口退税款?是否含免抵税额?还是仅指收到的出口退税款?另外骗取出口退税款超过已缴纳的税款将涉嫌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已缴纳的税款是否包含其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
    12(1).出口骗税征管法66条如何理解
    12(1)解析:(1)《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2)《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法释〔2002〕3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1次会议通过)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假报出口”,是指以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
    (一)伪造或者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
    (二)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
    (三)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
    (四)其他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的行为。
     第二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其他欺骗手段”:
    (一)骗取出口货物退税资格的;
    (二)将未纳税或者免税货物做为已税货物出口的;
    (三)虽有货物出口,但虚构该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骗取未实际纳税部分出口退税款的;
    (四)以其他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
    第六条规定: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明知他人意欲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仍违反国家有关进出口经营的规定,允许他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并自行报关,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4)2008-03-25 国税发〔2008〕32号《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出口企业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不满5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半年以上一年以下。
    (二)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以上一年半以下。
    (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半以上两年以下。
    (四)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两年以上三年以下。
     第二条规定:对拟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的骗税企业,由其主管税务机关或稽查局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后按规定程序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停止办理出口退税的时间以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之日为起点。
    第三条规定:出口企业在税务机关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期间发生的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以及代理出口货物等,一律不得申报办理出口退税。
    在税务机关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期间,出口企业代理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不得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第四条规定:出口企业自税务机关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期限届满之日起,可以按现行规定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业务。
    第五条规定:出口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进出口经营的规定,以自营名义出口货物,但实质是靠非法出售或购买权益牟利,情节严重的,税务机关可以比照上述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12(1)结论:请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征管法》第66条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对照《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理解《征管法》第66条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12(2).如何理解出口退税款?是否含免抵税额?还是仅指收到的出口退税款?
    12(2)解析:(1)2002-01-23 财税〔2002〕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第三条有关计算方法规定:
    (一)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二)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其中:
    1.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离岸价的,企业必须按照实际离岸价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申报,同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2.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关税和消费税
    (三)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1.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根据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确定。
    (四)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12(2)结论:请对照上述规定理解出口应退税款和免抵税额。
    12(3).另外骗取出口退税款超过已缴纳的税款将涉嫌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已缴纳的税款是否包含其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
    12 (3) 解析:《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2002-01-23 财税〔2002〕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3)2002-01-23 财税〔2002〕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12 (3)结论:对照上述规定:出口时的税率是零,出口退税款实质上退的是出口自产货物所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的进项税额,所以个人认为“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已缴纳的税款包括进项税额。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答疑人:姜奇峰 中国注册税务师,资格证号:0059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