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

    财税[2000]125号第三条和鄂政发[1987]64号第七条第二款是否仍有效?
    解析:(1)2000-12-07财税〔2000〕12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 》第三条规定: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鄂政发[1987]64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企业的职工住宅,暂减半征收房产税,住房和其他用房不易划分的,由当地税务机关核定。
    结论:根据总局网站税收法规库查询结果,财税[2000]125号第三条有效。鄂政发[1987]64号第七条第二款的房产税减免政策属于地方政策,是否有效请咨询当地12366或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答疑人:姜奇峰 中国注册税务师,资格证号:0059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