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征免营业税问题

    我是新疆一名基层干部,目前,我县组织经济适用房建设,县政府成立了经济适用房领导小组,并由政府无偿提供土地,确定了售房最低价格,并对县城范围内中低收入家庭销售住房,建筑业营业税已经缴纳,在房屋销售环节是否缴纳营业税?
    解析:(1)建住房[2007]258号建设部 发展改革委 监察部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条规定: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县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2)2008-11-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3)1999-07-29财税字〔1999〕21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为了支持住房制度的改革,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结论:对照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经济适用房不属于符合免税条件的房改房,需要按照营业税的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
    答疑人:姜奇峰 中国注册税务师,资格证号:0059558